天津婚姻家庭律师简述老公给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要回?

2021-05-20

当前,我国离婚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其中主要原因是由于第三者的干预导致家庭破裂。 各种各样的数据表明,在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新鲜感和兴奋感,导致许多人走上了不归路的境地。下面,天津婚姻家庭律师就来讲解如何把捐赠给第三者的欠款要回来。

丈夫,妻子和"小三",是几年前在同一个村庄的邻居,几年前丈夫与第三者偷偷摸摸并非法生活在一起,两人分手了, 男子返回家庭。因此,原配偶和第三者上法庭,要求第三者归还丈夫在同居期间捐赠的财产

 

案情

原告赵某与小三王某某结婚,被告李某某及其前夫均来自同一村民。2016年,王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的男女关系不正常,在其他城市同居。 在此期间,王某某多次给向李某某钱。

后来两人分手了,赵某某将小三李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某归还10万元捐款,并提供了王某某给李某某的转账或交易记录。  

 

在审判中,李某某辩称,王某某没有给自己钱,而是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因此赵某某无权要求返还。 同时,李某某还提交了一些证明王某某自费的证明。 双方在礼品金额上存在很大争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此案经法院盘问,确定以下事实: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1日,第三人王某从其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汇款。 赔偿59,500元,并支付被告人的住院费用11,000元。 被告人李某为第三人称王某支付了手机费1930元。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起诉赵某某,要求赔偿其人民币68,570元,该判决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原告分担。

二。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依据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行为无效,但 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除非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第155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赵某某在与王某某结婚期间与李某某住在一起,这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因此产生的民事诉讼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一)工资和花红;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所得。(四)通过继承或者捐赠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5)应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理共同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因此,王先生的全部收入均属于赵先生的共同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未经赵某同意,王某某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转移到被告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并支付了李某某的生活费,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 赵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

 

并非所有婚姻作弊礼物都是无效的。 有必要区分捐赠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是配偶的共同财产,未经配偶许可的捐赠是无效的,配偶可以要求退还。 但是,如果是个人财产,捐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不支持配偶要求返还财产权。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应根据日常需要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根据我国的法律,“共有共同所有人在共有财产方面享有共同权利并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同关系期间,一些共同所有人未经授权处置共同财产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但第三者的真诚如果获得财产以寻求赔偿,则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 受保护。” 

 

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不应因为日常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而应根据自己的生活条件作出决定。” 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 在此期间,双方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的书面协议,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被分割,属于两个人。 

如果一个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下将两人的共同财产捐赠给另一人,并且该捐赠对于日常生活而言不是必需的,则该捐赠是无效的,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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