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家庭律师带大家了解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2021-07-28

天津婚姻家庭律师带大家了解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摘要: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 它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和一般方法的内容。 法律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分为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 关键在于确定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 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有约定的,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协议合法有效的,按照协议分割; 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清晰明了,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歧义,容易造成歧义,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婚姻法》和人民法院的规定,根据《物权分庭意见》(以下简称《分庭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 审理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也是人民法院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承担共同财产的义务。 

 

2、照顾孩子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一些需要特殊的财产  生活,如住房,对女人而言是财产的类型。 毕竟,在习惯力、传统因素影响造成的障碍、女性家务负担、生理特点等方面,离婚后女性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普遍弱于男性,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划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有利便民的生活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共有财产中划分生产资料时,应尽量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 在共同财产中划分生产资料时,要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需要。 专业或职业需要带出东西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割的事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效益原则,属于一方。 接受分配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对方。 

4、不得滥用权利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他人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丢失,另一方不予赔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划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有财产的结构呈现多样化。 很大比例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盾牌。 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和股权的分割上。 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转换和分割的一个小问题。 新婚姻法颁布前,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使用、经营和管理。 是的,房子和其他高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可以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

 

第十八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改变。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司法解释与新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新司法解释为准。

 

在新婚姻法实施几年后的今天,离婚案件的实际操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法律的作用和引导作用是相当明显的。 关于追溯问题,新婚姻法在某些方面给予了追溯和力效。 一个明显的例子,比如新婚法实施8年前,一对夫妇结婚,现在提出离婚,按照新婚前个人财产分割法判决。 这无疑是新婚姻法修改后的正确适用,相当于新婚姻法的追溯效力。 但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不合理的约束。 普通人只能根据当时的法律来预测结果。 然而,八年后的新法律剥夺了他们的合理期望。 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是个人财产,这是不可避免的。 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而新婚姻法的方法是在规定中对对方追加适当的补偿,法院判决的标准当然是新法实施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 是起诉时的生效法,而不是结婚时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的修改,司法解释采用现行法律作为判断依据,但赋予新婚姻法追溯效力。 新婚姻法已经实施了10年,但这样的案例仍然很多。 继承关系更加复杂,甚至有完全不同的判断。 合法申请是正确的,但理由难以接受。 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大多数法官不敢违反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然而,许多人无法通过行使类似的自由裁量权来理解新婚姻法的规定。个人是立法者,但正是这一点可以说明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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