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继承纠纷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2021-07-28

天津继承纠纷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案例]

 

刘和王都再婚了。 他们于1989年相识,并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刘认为王某的私生活不当,导致夫妻关系严重疏远。 自2003年12月起,夫妻二人分居。  2005年10月,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责令王某向刘某赔偿87450元。 后来,因王某无力支付,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裁定,责令王某从养老金中拨出600元还款。 不料,在还款过程中,王某因交通事故猝死,尚有欠款71250元未还。 刘得知交通肇事者按照赔偿调解协议向王的两个儿子支付了共计37.42万元以上的赔偿金后,将王的儿子王甲和王乙告上法庭,要求王甲和王乙承担王某生前应偿还的债务7万余元。 

 

[分歧]

 

第1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债权人无权主张以非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的一种赔偿,属于财产赔偿,属于继承,债权人可以主张用死亡赔偿来清偿债务;

 [评析]

 

关于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继承范围,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死亡赔偿不符合继承的构成要件。 这不是遗产。 主要原因是:

 

 1、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财产。 继承的具体期限是确定的,死亡赔偿发生在公民因人身伤害事故死亡后,而不是公民死亡时的剩余部分,因此不属于继承。 

 

 2、从死因赔偿来看,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则没有死亡赔偿金,但如果被害人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将枯竭,死者将没有不再是权利的主体不需要提供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继承,则可以认为死者本人获得了该财产。 对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进行赔偿是不合逻辑的,也存在法理上的障碍。 

3、任何公民都可以立遗嘱处置其财产。 未立遗嘱的,也可以按照合法继承的原则分配公民死后的遗产,公民不能也不能处分其死前的死亡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是对犯罪人因他人造成死者死亡后给其亲属造成物质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 这是死者近亲的财产。 

 

4、从法律上看,如果死者没有死亡,是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的; 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消失了,不再是权利主体,也就不需要救济了。 近亲属以其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但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则存在法律障碍。 高人民法院在答辩中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应视为继承。 可见,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本案中的死亡赔偿是基于对死者的权利——生命权的侵犯,应承担亲属未来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所产生的。 两者性质不同。 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是基于死者亲属与死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关系。 任何人不得侵犯此项权利,任何第三人均有不作为的义务。 债权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不一定有义务保护这种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视为死者近亲属王佳、王毅的财产,不应视为王氏的遗产。 刘某主张作为债权人,王某生前的债务无法成立,死亡赔偿金应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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