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变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有效还是无效?天津离婚律师来给您详细讲解

2021-05-17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为经过协商,私自变卖共同房产,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下面天津离婚律师来为您解惑。

李和张是夫妻。涉案房屋系他们2013年结婚期间房屋拆迁取得,产权人登记在李某名下。2016年3月,李先生与买受人林先生及中介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将涉案房屋以12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先生。协议约定,林先生办理完贷款手续后5日内,三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4月,双方在中介机构的陪同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6月,买受人林先生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并通过银行监管支付了相应款项。

2016年5月和2017年3月,李某的妻子张某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的妻子张某认为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声称李先生与购房人涉嫌恶意串通、低价销售,遂将李先生与购房人林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涉案房屋的主人登记在丈夫李某名下。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买受人林先生在办理物权登记的基础上,与诉讼房屋的权利人李先生进行房屋交易。他有理由认为自己有权出售诉讼中涉及的房屋,双方的房屋交易由中介公司调解。他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通过资金监管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林先生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成为了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同时,原告张某未提供在诉讼关联房屋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等法律无效情形。因此,张某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后,张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妻子张某以丈夫李某未经其同意无权处分房屋为理由,主张诉讼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张某称,其丈夫与买主是恶意串通,这需要明确、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因此,上诉人张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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