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婚姻家庭律师详细阐述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1-05-19

该男子在婚姻期间购买了大量资金,但离婚时这些资金尚未到期。 资金到期后,该名妇女建议将本金和利息分开。 该男子说,购买基金是亲戚的钱,不是夫妻的财产,他不同意这一分工。 那么,这笔钱究竟属于谁? 近日,天津婚姻家庭律师代理了此类财产纠纷案件。 

 

这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育有一个女儿。 通常,家庭基金由李先生管理。  15年年末,李先生想投资,因此认购了110万元的基金产品。 后来,由于两者之间的冲突,这种关系破裂了,很难维持夫妻之间的关系。之后,双方都提出离婚。  2017年10月,法院裁定两人离婚。 但是,由于李先生认购的基金尚未到期,杨女士要求等待该基金到期后再提倡分割。  直至17年年末,李先生账户中的110万元资金到期,他拿走了钱的本金和利息,总计超过112万元。 此时,杨女士提议分钱,但李先生不同意。 

 

 2018年6月,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李先生认购的基金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分割。 杨女士说:“通常,家庭开支是我负责。这笔钱由李先生保留。虽然这笔钱是李先生买的,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时,基金还未到期,所以法院并未处理。既然这笔资金已经到期,那么钱就应该依法分配。” 李先生反驳说:“购买基金的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弟弟患有精神疾病。当父母过世时,留下了40万元,照顾弟弟的未来生活,由于我是弟弟的监护人,他的工资和补助也由我收取,另外,我女儿多年工作的工资也由我收取。 还有她的房子房租也被托付给我保管。我花了钱买了这笔基金。”

 

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天津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两个人婚姻关系中得到的,李先生的证词不能表明这笔钱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裁定双方 各方均分资本和资本利息。李先生拒绝接受,并提起上诉。 

在第二次审理期间,李先生提交了书面解释,说明家庭成员处理父母的继承权,解释女儿的工资和其他抚养收入,弟弟的残疾证明以及由他签发的李先生的书面解释。 收到弟弟的现金补贴。 补助费的书面解释和其他相关材料旨在证明,918,500元的认购资金来自多个外部人士,而不是他和杨女士的共同财产,并主张应拒绝杨女士的一审请愿书。 

 

天津婚姻家庭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本案离婚诉讼的有效判决,110万元的资金存在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中。 是李先生和杨女士之间的关系产生的。 在存在期间,一审法院裁定将资金划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这是不正当的。 其次,尽管李先生在二审中增加了相关材料,但他想证明大部分帐户资金来自案外人员,但不管他与案外人员之间的转账记录和金额如何都是为了从案外人那里收取现金,而其他任何单方面证明都无法与李先生购买该基金的所有资金来源建立直接联系。 李先生没有提供足够和有效的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也无法证明这笔资金是来自本案以外的人,也属于该案以外的人。 第三,即便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帐户中的各种资金来源也是混杂的,实际债权人应根据债权性质来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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