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有几种类型,听听天津交通事故律师怎么说

2021-07-09

“碰瓷”原本是古玩行业的行话。 指别有用心的人将易碎的瓷器放在路边,等着路人不慎打碎,借机勒索财物。 现在它已经成为一个熟悉的骗局的代名词。 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加,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骗取车主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 不仅如此,“碰瓷上路”与非机动车“撞车”机动车、机动车与机动车的行为也呈现多元化趋势。 路上的“砖瓦”越来越多。 而这些“碰瓷”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 

 

天津交通事故律师在办理“碰瓷”案件时,一般会根据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碰瓷”行为的性质:

1、敲诈类型“碰瓷”

如果肇事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是受害人过错的错觉,则使用此 作为威胁迫使受害者赔偿。 表面上,肇事者有欺骗成分; 但从实际分析来看,所谓的“骗局”只是行为人能够成功实施勒索行为的一个理由,整个行为符合勒索罪的威胁性和胁迫性特征。  ,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在实践中,有多种强制和强制的方法。 有的采取无偿扣留车辆的威胁,也有的因手续不全、手续繁琐、怕耽误时间而扣押受害人的车辆。 但是,无论具体的方法是什么,都需要准确把握行为威胁和胁迫的本质特征。 

 

2、诈骗式“碰瓷”

如果肇事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导致受害人以错误方式支付“赔偿金” 了解事故原因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宪法特征,应按诈骗罪予以处罚。 

3、根据主要的取钱方式确定

刑事律师指出,在现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完全是被胁迫交钱,或者是受骗和交出。 胁迫因素 金钱有时不容易区分。 尤其是在“摸瓷”系列案件中,肇事者在部分犯罪过程中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误会“自愿”交钱。 在某些犯罪中,受害者使用强制手段,因为受害者看穿了骗局。  . 类似案件应从该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出发,根据犯罪人主要收钱手段的特点,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予以处罚,不得同时处罚多项犯罪。 

4、抢劫类型“碰瓷”

肇事者在驶入另一辆车后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要钱的,构成抢劫罪。 

5、故意破坏财产类型“碰瓷”

如果行为人的“碰瓷”行为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观和 客观原因,没有进一步的欺诈、敲诈勒索或抢劫。 那么,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与车辆相撞,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要件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造成人员伤亡的,可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符合故意破坏财产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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