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浅谈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

2021-07-09

据统计,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年有1000对新人结婚。 据发现,同年有近400对夫妻登记离婚。 离婚率接近40%。 这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数据了。天津离婚律师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 配偶双方有平等的处置和平等分配共同财产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应视情况对妇女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 照顾无辜的一方。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 

 

(4)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得损害生产资料的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生活资料上,要以方便生活、物尽其用的方式划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分。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的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 属于个人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时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归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 双方之间的差额,由财产多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对方。 

 

(3) 如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按习俗支付嫁妆,或婚前支付给支付方造成困难的,可要求对方 一方在离婚时退还嫁妆。 

(4)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进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在合伙企业中分享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等于房产价值的一半。 

 

(5) 当年没有收入的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等,从有利于生产和发展的角度考虑离婚。 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应当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 双方在婚前对一方房屋的原有建筑进行了修缮、装修、拆除,且离婚时未改变产权。 对方应得份额增加的部分,由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 给对方。 

 

(7) 夫妻合住的不适宜分房的,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一方无过错的原则,分给一方 . 收到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性应该得到照顾。 

 

(8) 离婚时,如果一方的全部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照顾。 丈夫和妻子的财产。 

 

(9)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消耗或毁坏,离婚时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赔偿的, 它不受支持。 

 

(10) 离婚时因婚姻取得的财产,婚姻时间不长,或因财产要求导致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退货。 很难确定所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馈赠,可以视为馈赠。

补充:

 

离婚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所谓的年份转换。 如果离婚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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