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浅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2021-07-15

天津离婚律师浅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离婚协议中有财产分割纠纷的,适用人民法院《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人民法院《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协议离婚中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应适用“二年”诉讼时效,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均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即诉讼时效为“一年”。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容复杂、生效条件特殊、撤销效力优势等特点。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得到法律的确认;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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